2011年1月21日下午11:11
當參加者喜歡某一項運動時,趁熱潮未冷卻前就要尋找比賽例書,知道些也是好,至少被人說犯規也知道裁判者用什麽去判斷,走進香港業餘田徑總會的網http://www.hkaaa.com ,內裡的篇幅簡單清楚,也易於找到所需,在無意中找到例書一欄,內裡有各種運動的例書,找到競步一欄便複印下來當作自己易於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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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條 競 走 (Race Walking) http://www.hkaaa.com/page.php?pid=95&mid=159
競走的定義 (Definition of Race Walking)
1. 競走是運動員與地面保持接觸,連續向前邁進的過程,沒有(人眼)可見的騰空。前腿從觸地瞬間至垂直部份應該伸直(即膝關節不得彎曲)。
裁判 (Judging)
2. (a) 如果事先未任命競走裁判長,應在指派的競走裁判員中選出1 人爲裁判長。
(b) 所有競走裁判員應獨立行使其工作職責,以眼睛觀察爲依據進行裁決。
(c) 在規則1.(a)的比賽中,所有裁判員必頇爲國際甪聯的國際競步裁判員。在規則1.(b)及1.(c)的比賽中,裁判員必頇爲國際競步裁判員或地區競步裁判員。(d) 在道路舉行的比賽中,包括裁判長在內竹旳裁判員人數,通常最少爲6 名,最多爲9 名。
(e) 在運動場舉行的比賽中,包括裁判長在內的裁判員人數,通常爲6 名。
(f) 在規則第1.(a)的比賽中,每一國家最多只有一位裁判執法。
裁判長 (Chief Judge)
3. (a) 在規則1.(a)、1.(b)、1.(c)及1.(d)條的比賽中,裁判長有權對從場外賽道進入運動場後至終點間的犯規參賽者,或者完全在運動場內舉行或完全在公路舉行的比賽之最後100 米內犯規的參賽者取消資格,不論該參賽者先前曾否接獲紅牌(Red Cards),只要明顯違反上述第一段的規定,便可執行罰則。運動員在這情況下被取消資格,可繼續完成餘下路程的。
比賽。
(b) 裁判長的職責是監督裁判員,只在規則1.(a)、1.(b)、1.(c)及1.(d)條的比賽,及在上述(a)段特殊情況下才行使裁判員權力。(c) 在規則1.(a)、1.(b)、及1.(c)比賽中,可指派一名工作人員管理嚴重警告顯示板及一名協助裁判長的記錄員。
警告 (Caution)
4. 競走時,運動員的動作有違反上述第一段競走定義的迹象時,應向該運動員出示黃牌警告,黃牌兩面均印有相關犯規圖案。裁判員無權對某一運動員相同的犯規予以第2 次警告。對一名運動員警告後,該裁判員應在賽後報告裁判長。
嚴重警告 (Red Cards)
5. 在比賽的任何階段,裁判員看到某一運動員的行進方式不符合上述第一段競走定義,表現出可見的騰空或膝關節彎曲時,應通知裁判長發出紅牌。
取消資格 (Disqualification)
6. (a) 當某運動員受到三名不同裁判員的紅牌警告時,將被取消比賽資格,甫裁判長或裁判長助理出示紅牌通知該運動員,如未有發出紅牌通知,不能以此理甫推翻取消參賽者資格的決定。
(b) 在國際甪聯直接管轄的或經國際甪聯批准舉辦的比賽中,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都不應有同一國籍的兩名裁判員具有判罰取消運動員比賽資格的權力。
(c) 場地競走時,運動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後應立即離開跑道。公路競走時,運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後應立即取下其佩帶的號碼,並離開比賽路線。任何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若不離開跑道或賽道,根據規則22.1(f)及145.2,將會有進一步的紀律處分。
(d) 應在比賽場內及鄰近終點的地方設置一塊或多塊顯示紅牌警告的公告牌,以通知運動員受到紅牌警告的次數,犯牌圖案亦應在公告牌上顯示。
(e) 在規則1.(a)的比賽中,裁判員必頇佩備有傳輸功能的手提電腦,將紅牌警告的次數資料傳送至記錄員及公告牌。
出發 (The Start)
7. 比賽以鳴槍爲出發訊號及使用400 米以上的起跑口令及步驟(規則162.3)。如果比賽人數較多,應在出發前5 分鐘進行預告,必要時可增加預告次數。
安全及醫務檢查 (Safety and Medical)
8. (a) 公路競走的組織者應保證運動員的安全。凡舉行規則1.(a)、1.(b)及1.(c)的比賽,在條件許可的地方,主辦者要保證在比賽使用的公路關閉交通,禁止任何方向的機動車輛進行。
(b) 舉辦規則1.(a)、1.(b)及1.(c)的比賽,競走的開始及結束應安排在白天。
(c)比賽中,甫大會組委會指派的佩帶有明顯標誌的醫務人員進行現場醫務檢查,不應被看作是對運動員的幫助。
(d) 比賽中,如醫務代表或指派的正式醫務人員命令某運動員退出比賽,該運動員應立即遵從。這些醫務人員應佩戴明顯標誌、例如佩帶袖標或穿著背心或其他易於被識別的服裝。
飲水/海綿和飲品站 (Drinking/Sponging and Refreshments Station)
9. (a) 所有比賽的起點及終點應備有飲水和其他適當飲品。
(b) 10 公里及以下的競走專案,根據天氣情況,可以在適當間隔。
設置飲水/海綿站(drinking and sponging station)。
(c) 10 公里以上的競走比賽,每圈設置一個飲品站(refreshment stations)。此外,應根據天氣情況在兩個飲料站中間設置一個或多個只供應水的飲水/海綿站。
(d) 飲品可甫大會提供或甫運動員自備,各備飲料放在運動員指定的飲品站。放置飲品要便於運動員拿取或甫經批准的人員遞到運動員手中
(e) 運動員在飲品站以外的其他地方拿取飲品,可被總裁判取消比賽資格。
(f) 在規則1.(a)、1.(b)及1.(c)的比賽,一個國家最多可派兩名職員站在飲品桌子後面。當運動員拿取飲品時,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都不得有職員在運動員旁邊伴跑。
路線 (Road Course)
10. (a) 舉行規則1.(a)、1.(b)及1.(c)的比賽,環形路線長度每圈最多爲2.5 公里,最少2 公里。起點及終點均設在運動場內的比賽,環形路線要盡最靠近運動場。
(b) 應根據規則240.3 的規定量度公路競走的路線。
比賽操守 (Race Conduct)
11. 在20 公里或以上的專案比賽中,運動員得到裁判員的允許並在一名裁判員的監督下,可以離開公路或跑道,但不得因此而縮短比賽距離。
12. 裁判認同裁判員、檢察員或其他人的報告,謂某運動員離開原定路線,以致縮短了比賽路程,該運動員將被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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